清障行为合法,“湿地招商2年后被强拆”案二审维持原判

焦点银川 2021-04-22 12:05:05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清障行为合法,湖南“湿地招商2年后被强拆”案二审维持原判 ↑如今的杨家河洲 4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湖南省高院于近日对湖南常德安乡县“5100亩湿地招商2年后被强拆”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安乡县政府对湖南杨家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家河公司”)修建的围堤实施矮堤、挖口等行为符合法律规

清障行为合法,湖南“湿地招商2年后被强拆”案二审维持原判

↑如今的杨家河洲

4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湖南省高院于近日对湖南常德安乡县“5100亩湿地招商2年后被强拆”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安乡县政府对湖南杨家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家河公司”)修建的围堤实施矮堤、挖口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对杨家河公司进行赔偿。

此前报道 >>>

从招商“重要成绩”到被强拆,湖南安乡5100亩湿地种养项目夭折记

2016年,经常德市安乡县政府许可招商引资,当地5100亩湿地杨家河洲被安乡县芦苇管理站(以下简称“芦管站”)租赁给杨家河公司用以生态农业开发。

动工伊始,水利、林业等部门就以“非法开(围)垦湿地,破坏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场所”为由,责令其停工,但建设一直在往前推进。

两年后的2018年6月,安乡县政府通过强制执法,清除围堤、拆除电杆电线、挖通鱼塘,将5100亩湿地收回。

↑当年被开发的杨家河洲 受访者供图

2018年12月,杨家河公司将安乡县政府告上法庭,认为县政府强制执法行为,系行政违法,向政府索赔基础设施损失3090万元、鱼虾蟹等水产品损失1980.5万元、合同经营权损失3366万元等,共计8991万余元。

该案历经了两年多的法院审理。常德中院原一审认定安乡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清障行为程序违法,赔偿杨家河公司损失共计1716万余元;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新的一审判决认为安乡县政府出于公共安全需要考虑,组织拆除围堤等行为,系即时代履行行为(即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进行赔偿。

2021年3月8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常德中院的新一审判决,驳回了杨家河公司索赔8991万余元的诉求。

↑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对此,安乡县政府相关负责人给红星新闻发来一份书面材料称,本次执法过程中,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都能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效果是积极的;两级法院均肯定了安乡县政府的清障行为合法,未支持杨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杨家河公司相关负责人则称,将就该案进行申诉。

案件回顾:

5100亩湿地种养项目从招商“重要成绩”到被强拆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5月,因客户的一场火灾让安乡县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芦管站背上沉重的包袱。为缓解资金压力,2016年1月,经安乡县政府许可,芦管站通过招商引资,将该站所辖杨家河洲5100亩土地,租赁给了杨家河公司。

租赁杨家河洲这一举措曾被作为重要成绩,写入了芦管站2016年度《信息公开年报》。杨家河公司则于2016年3月正式成立。工商资料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为“谷物种植及销售,水产养殖及销售”。

↑当年被开发的杨家河洲 受访者供图

2016年3月,杨家河公司开始动工,在洲滩上修筑堤坝,开挖鱼塘,从事稻虾、稻蟹等种养模式的农业生产。这一行为之后被安乡县政府称为“非法开(围)垦苗头刚露”,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安乡县林业局也下发了相关通知书,责令杨家河公司停止开围垦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早在2011年12月,杨家河洲就成为了湖南书院洲国家湿地公园(试点)的一部分;安乡县芦管站将5100亩湿地租给杨家河公司的同时期,2016年3月,安乡县政府制定了《湖南书院洲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将湿地纳入保护,“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

此后的两年,杨家河洲的生态种养项目仍在持续。2018年5月份开始,安乡县政府与杨家河公司的紧张关系开始升级,相关部门又向杨家河公司下发了停工等通知,并于2018年6月28日进行了强制执法。

2018年12月,杨家河公司将安乡县政府告上法庭,认为县政府强制执法行为,系行政违法,向政府索赔8991万余元。

2019年9月26日,常德中院作出原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杨家河公司在经营中确实存在违法开垦鱼塘、修筑堤坝和其他建筑物的事实,且未通过环评、报批报建等手续;同时,法院认定安乡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清障行为程序违法,赔偿杨家河公司损失共计1716万余元。

↑常德中院新一审判决确认安乡县政府清障行为合法,驳回杨家河公司的索赔诉求

湖南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2020年9月17日,常德中院作出了新的一审判决。

在新一审判决中,常德中院强调,杨家河洲是自然形成的一个水中陆地,涨水为湖,退水为洲,属河道范围,杨家河公司修建高于河流警戒水位的围堤等障碍物,“一旦洪水来临,不能及时泄洪,将严重威胁周围堤垸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常德中院在新一审判决书中称,在杨家河公司不自行清除的情况下,为公共安全需要,安乡县政府组织拆除围堤等行为,就是即时代履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进行赔偿。

2021年3月,安乡县芦管站相关负责人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不可能置生态环保于不顾,不可能不执法,但也不可能与一个公司、与老百姓做对,不可能置老百姓的生死于不顾。”该负责人介绍,安乡县政府时刻保持着“沟通协调”的姿态,相关部门对该公司损失进行核算后愿意补偿1100余万元(含此前已经补偿的700余万),但未能与杨家河公司达成一致。

二审判决:

县政府行为合法不应赔偿,支付1148万余元“履行了适当补偿之责”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二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湖南高院认为,本案中,杨家河公司未办理环评、未办理河道许可证、未履行报批报建等手续,擅自在杨家河洲滩内围垦建设,该行为对堤垸行洪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周边广大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形成了安全隐患,严重违法。

“早在2016年3月杨家河公司最初进行违法开垦行为时,安乡县水利、林业等行政部门就进行了各种行政介入,及时进行制止。”湖南高院在判决书中称,2018年6月,安乡县相关部门责令杨家河终止违法行为,告知其逾期将强拆除的后果,安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亦作出清障令,要求杨家河公司在当年6月28日前对被开垦洲坝恢复原状。

↑2018年5月,安乡县环保局向杨家河公司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但杨家河公司在接到通知和清障令后没有自行清除障碍物。此时洪水已经来临,若不立即强制清障,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湖南高院认为,在此紧急情况下,安乡县政府组织对杨家河公司修建的围堤实施矮堤、挖口等强制清除行为,符合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行为前,安乡县政府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进行了现场勘查,拍摄了照片,程序正当且手段和方法科学、适中。”

同时,湖南高院还称,紧急情况下的合法清障,客观上确对杨家河公司所建堤坝和部分鱼塘造成了毁损,导致部分水产品流失,应予适当补偿,“安乡县政府考虑到杨家河公司在强制拆除前的改造投入,水、电、养殖设施投入以及没有彻底转移的养殖活体的损失,已同意向杨家河公司支付1148.3万元,履行了适当补偿之责。”

↑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湖南高院表示,安乡县政府在实施强制行为之前已经给予杨家河公司转移养殖的水产品等财产足够的时间,杨家河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拒不转移财产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其要求赔偿8991.43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二审判决结果,4月20日,杨家河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将就该案进行申诉。

安乡县政府:

涉事公司违法行为被多次制止,但“变本加厉,大肆开发”

红星新闻相关报道引发了安乡县相关部门的重视。4月20日,安乡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发来一份《关于对安乡县杨家河洲湿地整治工作的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称,杨家河洲为安乡县芦苇管理站管辖,面积约5100亩,属湖南安乡书院洲国家湿地范围内的湿地恢复重建区,2016年1月,县芦管站与杨家河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杨家河洲租给杨家河公司进行生态农业开发,“此后,该公司违反水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杨家河苇场内大肆挖沟筑坝非法开(围)垦湿地,从事稻虾、稻蟹等种养模式的农业生产,对堤洪度汛安全生产构成了严重威胁。期间安乡县相关部门多次制止并向杨家河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但该公司不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反而变相变本加厉、大肆开发。”

↑安乡县芦管站提出给予补偿1148万余元

“鉴于杨家河公司的违法行为与事实,安乡县芦管站于2018年5月12日向杨家河公司递交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为确保安全度汛,从2018年6月28日起,安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杨家河洲非法围堤及排灌设施开展强制执法清除行动。到当年7月底,杨家河公司所有养殖人员撤出、养殖面积全部腾退,养殖活动全部停止。随之,安乡县严格按照上级环保、林业部门的要求,对杨家河洲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当年9月11日,环保部华南督察局来安乡县督查,在察看完杨家河洲现场后,对整治修复工作表示充分肯定。”

《情况说明》还提到,2021年3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杨家河洲,见到芦苇遍地、水草茂盛、野鸭成群,湿地修复真正达到了生态环境优美、生物品种丰富多样的目标。

↑如今的杨家河洲

《情况说明》也提到,安乡县人民政府在对杨家河公司因妨碍行洪依法对其清障后,2018年12月,杨家河公司认为安乡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清障行为违法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并以此为由将安乡县政府告上法庭,认为县政府强制执法行为系行政违法,向政府索赔基础损失3090万元、鱼虾蟹等水产品损失1980.5万元、合同经营权损失3366万元,共计8991万余元。

《情况说明》称,常德中院、湖南高院两级法院均肯定了安乡县人民政府的清障行为合法,未支持杨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乡县政府本次执法过程中,各部门单位都能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效果是积极的。”《情况说明》称,安乡县芦苇管理站作为土地出租方,坚持“民生为本”,客观评估对待杨家河公司的直接损失,按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多次主动沟通协商,并克服本身沉重经济包袱之困难,承诺对杨家河公司补损1148.3万元,并予先期支付了748.3万元。

同时,“常德乃至湖南湿地资源众多,当时全省正处在整改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问题,大力开展洞庭湖环境整治关键时刻,紧急情况下的清障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情况说明》称,从整治工作过程来看,安乡县委、县政府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态度是积极的,在发现杨家河生态保护的问题后,主动进行了整治,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红星新闻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